妻子借錢打到丈夫的賬戶上,丈夫是否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日前,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陳某與何某系同事關系,何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間,何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陳某借錢,陳某按照何某的要求向何某的銀行賬戶及其指定的黃某(何某丈夫)的銀行賬戶轉賬合計400萬元。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何某與黃某均通過各自的銀行賬戶向陳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1日,經雙方結算,何某向陳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何某借到陳某人民幣現金135萬元整,何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后何某陸續向陳某歸還借款本金合計7萬元,尚余本金128萬元。經多次催要未果,陳某遂將何某、黃某起訴至港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28萬元及相應利息。
黃某辯稱,其對于妻子何某向陳某借錢的事情并不知曉,也未簽署過《借條》,何某也未將案涉錢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開支,陳某主張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其和何某共同償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港北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款項發生于黃某、何某婚姻存續期間。在借款過程中,雖然黃某未在《借條》上簽字,但該筆借款是陳某根據何某的要求轉賬到黃某的銀行卡賬戶。根據現實中銀行的信息通知業務,黃某應當知曉案涉借款進入賬戶。此外,從黃某提交的銀行還款記錄來看,亦能反映黃某對該筆借款予以認可。因此,該筆128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黃某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港北法院一審判決何某、黃某共同償還陳某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何某、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久前,貴港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債共簽”,如簽字、口頭承諾、共同作出某種行為等。若借款發生時夫妻雙方無“共簽”,但有證據能夠證明配偶一方在借款后有追認行為的,如配偶一方以書面或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追認債務,或者以自己名義還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認債務的,亦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經由配偶一方賬戶進行交付的情況屢見不鮮,包括夫妻共享銀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銀行卡,用于特定款項使用;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銀行卡。借款過賬行為能否產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異,但存在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風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