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江蘇昆山的劉先生向公司提交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申請休育兒假4天,但公司卻將其4天休假按照年休假處理,并扣除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劉先生對此不服并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支持劉先生所申請的4天假期為育兒假的主張,并判決公司支付劉先生被沖抵的4天未休年休假工資3300余元。
近年來,用人單位侵犯職工休假權利的現象多有發生。比如劉先生按照江蘇省的有關規定,其本可以享受十天的育兒假,但公司卻堂而皇之不予批準,并以年休假直接沖抵了劉先生的育兒假。所幸,當地法院態度鮮明地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應該看到,劉先生的遭遇絕非個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職工的休假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現象仍然比較多: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休育兒假的先例為由拒絕給職工休育兒假,以單位趕業務缺人手為由縮短職工的產假時長,以已經給職工折算相應的工資待遇為由不批準職工的年休假申請,等等。凡此“有假難休”的現象,都是對職工休假權利的侵犯,亟待加以整治。
休息權是勞動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批準而不批準職工的休假申請,是對勞動者休假權的侵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規范。
從勞動者角度看,一方面,要勤學常學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清楚自身享有哪些休假權利、如何申請休假;另一方面,在自身休假權利遭到侵害時,要善于搜集相關證據,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向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門提起維權申請。
從用人單位角度看,要積極培育健康文明、尊重勞動者、惜才愛才的單位文化,嚴格執行關于職工休假的相關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得不減損職工的休假權利的,減損程度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并提前與職工進行溝通,同時對職工給予調休或適當的工資補償。
從行政主管部門角度看,要對用人單位保障職工休假權利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高效辦理勞動者的相關投訴舉報,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和執行相關規定;要結合本地實際,圍繞勞動者休假權利的上級文件規定,制定出臺更具體的工作方案、工作細則,尤其是要突出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如對未能按規定休假的職工,應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設定未休假的2-3倍日薪補償制度等。同時,要暢通勞動者的維權渠道,簡化維權程序,保障勞動者在發生爭議時能夠通過工會調解、爭議仲裁等方式進行有效維權,嚴厲整治用人單位“有假不批”的現象,切實維護好職工的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