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日益發達的今天,越來越多的電商選擇“一件代發”模式經營網店,也就是賣家不用備貨,當有買家下單時,賣家通過在第三方網店下單,并由第三方網店發貨的方式將商品發送給買家。此模式減輕了賣家的庫存積壓和資金占用壓力,但真的“一本萬利”嗎?日前,覃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小王開設網店銷售兒童玩具。甲公司經授權取得一幅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甲公司發現小王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網店展示、銷售該美術作品形象的兒童玩具,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該美術作品。甲公司認為,小王已侵犯了涉案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遂將小王訴至覃塘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玩具,并賠償甲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小王辯稱,買家在其網店下單后,他便在第三方網店下單,由第三方網店直接發貨給買家,其不知道第三方網店發的是盜版玩具,并不是故意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權,而且其銷量低,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甲公司應該去找第三方網店索賠。小王提供了其在第三方網店下單的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本案中,小王的經營模式為“一件代發”模式,但小王在第三方網店下單購買(進貨)涉案兒童玩具前,并未詢問、核實該店提供的玩具是否為正品、是否有相關授權,而是徑直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提供給買家,與其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不相符,不能推定為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商品為盜版玩具,其主觀上難言善意,故法院對小王的合法來源抗辯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類型和小王侵權的性質、情節、銷售數量,以及甲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覃塘法院酌情確定小王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小王在履行期限內自主履行賠付義務。
法官后語: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網店銷售者為了節約成本,試圖“空手套白狼”而忽略對商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從而導致侵權。經營者在采用“一件代發”模式進行經營時,需提高警惕、注意辨別,審慎審查第三方網店的合法經營資質,確認第三方網店的商品是否有合法來源,可要求其提供授權文件,并保留采購憑證等,確保被訴侵權時,能夠提供有力證據進行合法來源抗辯,進而免于承擔侵權賠償責任。